被告广东省台山市海棠陶瓷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台山市长岭机械厂旁。
法定代表人邓祥府,系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受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广东省台山市海棠陶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经本院审查,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煤炭购销合同已约定“如发生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到需方当地法院裁判解决。”而需方广东省台山市海棠陶瓷有限公司所在地是广东省台山市,故本院认为本案不属本院受理管辖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何芳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萍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陈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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