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饶茂祥,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志龙,系贵州定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杨海,农民。
原告普定县农工贸公司诉被告杨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普定县农工贸公司法定代表人饶茂祥、委托代理人郭志龙、被告杨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普定县农工贸公司诉称,2013年8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租赁合同,由被告租赁原告位于农贸市场中心商场第35号铺面,租期一年,年租金3万元。期满后续租提前15天协商,逾期交回铺面或逾期支付下一年租金,每日按房屋租金3万元的5%交滞纳金。因期满后被告既不协商续租事宜,又不交回铺面,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拒不交回铺面,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交回铺面并按合同约定支付2014年8月24日至2014年10月20日的逾期违约金。
被告杨海辩称,我与原告签订租赁合同的内容属实,但我要求续租,并按合同约定提前与被告协商,被告不同意将铺面续租给我,所以才没有将铺面交回给原告。现我同意将铺面交还给原告,但不承担违约金。
经审理查明,原告普定县农工贸公司与被告杨海于2013年8月21日签订房屋出租合同一份,原告为甲方,被告为乙方。双方约定由原告将位于普定县城关镇农贸市场中心商场第35号铺面出租给被告,租期为一年(自2013年8月23日起至2014年8月23日止),年租金为3万元。并于合同第九条约定:“租用期满后,甲方有权收回铺面另行安排,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或任何理由占用,期限满后如要继续租用的,应在期限未到期前十五天向甲方说明,并提前交纳下一年的租金,逾期每日按房屋租金5%交纳滞纳金。”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一年租金,原告将该铺面交给被告使用。2014年2月,原告准备将该铺面收回另作他用,便口头告知被告,让其提前作准备。2014年7月,原告再次告知被告要将该铺面收回,不再续租,要求被告按期将铺面交还。被告要求续租,但原告未同意。2014年8月22日,原告再次通知被告要求于2014年8月23日交还铺面,被告要求宽限半个月,原告也予同意。但半个月后,即2014年9月10日,被告仍未将铺面归还,要求原告继续宽限一个星期,原告仍然同意。但被告仍未在期限内搬迁,将铺面归还给原告,原告为此向本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及时交还铺面,并按合同约定每日按租金3万元的5%支付逾期违约金。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普定县农工贸公司房屋出租合同各一份,已经本院审查并开庭举证、质证,与原、被告的陈述相互印证,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普定县农工贸公司与被告杨海签订了房屋出租合同,被告按合同约定交付了一年的租金,被告也将房屋交付给被告使用,各自履行了应尽的义务。原告因对该面铺有另行安排,提前告知了被告作准备,要求按期收回铺面,虽被告要求续租,原告未予同意。在此情况下,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按期将铺面交还给原告,但被告不履行合同占用该铺面使用至今,已违反了双方所签订的房屋出租合同的第九条:“租赁期满后,原告有权收回铺面另行安排,被告不得以任何借口或任何理由占用。逾期每日按房屋租金的5%交纳滞纳金”的约定。故原告要求被告及时归还铺面的诉讼请求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每日按房屋租金的5%支付违约金的请求过高,不符合法律规定,应考虑原、被告的实际情况,按占用铺面造成的租金损失由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合同约定年租金3万元,每月租金应为2500元,故被告违约占用原告铺面期间自2014年8月24日起至2014年10月20日共2个月,租金合计5000元,应由被告支付给原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海于2014年10月23日前将普定县城关镇
农贸市场中心商场第35号铺面交还给原告普定县农工贸公司。
由被告杨海支付原告普定县农工贸公司违约赔偿
款5000元。(此款限判决生效后二个月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杨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 萍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冉泰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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