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苟某某,女,汉族,遵义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某某承担。
审判员 袁晶晶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唐鸿娅
")被告苟某某,女,汉族,遵义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某某承担。
审判员 袁晶晶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唐鸿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