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某与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23:53
原告黄某某,男,汉族,遵义市人。

被告苟某某,女,汉族,遵义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某某承担。

审判员  袁晶晶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唐鸿娅

")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