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金开春,1982 年3月8日生,贵州省普定县人,住贵州省普定县。
被告程小兰,贵州省普定县人,住贵州省普定县。
被告董鸿,贵州省普定县人,住贵州省普定县。
原告张振纯诉被告金开春、程小兰、董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群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振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金开春、程小兰、董鸿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金开春、程小兰系夫妻关系,在被告董鸿担保下,于2013年8月23日向被告借款80 000元,约定借款期限2个月,逾期违约金按月利率10%计算。但被告至今未清偿,原告经多次催要未果。因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金开春、程小兰偿还借款人民币80 000元及逾期违约金,被告董鸿承担连带责任。
举证期限内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支持其主张:
1、身份证,证实原告的身份情况;
2、借条一张,证实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及担保关系;
3、打款小票2张,证实原告资金来源及支付被告情况;
原告提交以上证据形式、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并经开庭审查,本院予以确认并采信。
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经本院审查,予以采信。
三被告均未答辩。
举证期限内三被告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金开春、程小兰于2013年8月23日向原告借款80 000元,期限2个月;对借款期限内利息未明确约定;逾期利息按月利率10%计算。并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条上同时载明:担保人董鸿。被告金开春在借款期限内偿还8 000元,余款未还。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金开春、程小兰向原告借款人民币80 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借款人借款后未按其承诺的期限足额偿还,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规定,应当承担返还借款的民事责任。
关于原告陈述被告金开春已支付借款期限内2个月的利息8 000元如何认定的问题: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的规定,原告陈述借款期限内约定月利率为5%,但其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也未到庭参加诉讼予以认可,故本院认定双方对借款利息约定不明确,视为不支付利息,该8 000元应视为被告偿还原告的部分本金,应从借款本金中予以扣减。
关于原告主张逾期利息按月利率10%是否应予以支持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的规定,原告主张月利率10%(年利率120%)过高,违反了法律规定,本院依法支持逾期利息按年利率24%支付。
关于被告董鸿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因双方对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确,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被告董鸿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因双方未约定保证期间,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的规定,本案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限为2个月(至2013年10月23日止),被告董鸿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至该履行期限届满后的六个月内(即至2014年4月24日止),在该有效期间内,原告未提交证据证实其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应免除。故原告要求被告董鸿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金开春、程小兰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振纯借款人民币72 000元及相应逾期利息(利息年利率24%,从2013年10月24日计算至该款还清之日)。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 140元,减半收取2 570元,由原告承担1 000元,被告金开春、程小兰承担1 5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履行期届满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王群英
二○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阳玉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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