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卓熙。
被告莫义有,贵州省独山县人,住独山县。
原告文强霞诉被告莫义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韦绍南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文强霞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卓熙,被告莫义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12月5日,被告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由独山县中医院往县城北门方向行驶,15时行至中华北路中医院路口+80m处时,其所驾驶车辆前部右侧碰撞原告,造成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在独山县中医院住院治疗,2013年12月16日在独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主持调解下,原、被告达成医疗协议,由被告承担原告的医疗费,并以医疗部门确定原告伤情恢复正常为止,由被告每月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生活补助费3300元。事后被告仅支付原告的医疗费用,故起诉要求被告按协议赔偿原告6个月的误工费、护理费、生活补助费19 800元(3300元/月×6个月)。
被告辩称:事故发生后,原告在独山县中医院住院治疗以及出院在家用草药治疗,所有费用被告已全部承担,共支付1.5万余元,至于还要承担其他费用本人不知道,且被告目前患病在治疗中,家中经济很困难,无力再赔偿原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有以下证据材料:
1、原告身份证,用以证明原告的基本信息和适格的诉讼主体。
2、医疗协议1份,用以证明原、被告于2013年12月16日在独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主持调解下达成协议,由被告承担原告的医疗费,并以医疗部门确定原告伤情恢复正常为止,被告每月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生活补助费3300元。
3、独山县中医院诊断报告单1份,用以证明原告在手术6个月后于2014年6月16日到独山县中医院复查,结论为:左外踝骨折术后愈合期。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庭审中,经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被告对1-3号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认为双方协议时被告虽然签字,但当时只知道负责把原告治好,并不知道还要承担其他的费用。
经庭审举证、质证,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无异议,并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依法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5日,被告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由独山县中医院往县城北门方向行驶,15时行至中华北路中医院路口+80m处时,被告所驾驶车辆前部右侧碰撞步行的原告,造成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即在独山县中医院住院治疗。2013年12月16日双方在独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主持调解下达成医疗协议,约定:1、莫义有承担文强霞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凭票)。2、莫义有承担文强霞出院后回家治疗的草药费用(按实际情况承担)。3、莫义有按每个月叁仟叁佰元(3300元)的误工费、护理费、生活补助费赔偿给文强霞,期限以医疗部门检查确定文强霞伤情恢复正常为止。4、当事双方签字后,今后双方不再为此事有任何纠纷。原、被告均在该协议上签名,之后原告出院回家以草药继续治疗,期间被告已支付完毕原告的医疗费用,2014年6月16日原告到独山县中医院复查,诊断报告单记录:左外踝骨折术后6月,踝关节对应关系可,余无特殊,结论为:左外踝骨折术后愈合期。由于被告未赔偿原告的误工费、护理费及生活补助费,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案争议的焦点:原、被告签订的医疗协议是否合法有效?
本院认为:原、被告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因道路交通事故所涉及的民事赔偿问题,在交警部门的主持下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合法有效,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在住院手术6个月后于2014年6月16日到医院复查,伤情已基本恢复正常,故原告以6个月为期限计算相关赔偿金并无不当,每月误工费、护理费、生活补助费为3300元,符合双方的约定,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解已付清原告的全部费用,以及除了医疗费外并不知道还要赔偿其他费用,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其辩解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莫义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文强霞赔偿误工费、护理费、生活补助费壹万玖仟捌佰(¥19 8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莫义有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代理审判员 韦绍南
二〇一五 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罗 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