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某某与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23:48
原告古某某,男,汉族,习水县人。

被告雷某某,女,汉族,遵义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古某某诉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古某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雷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古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古某某撤回对被告雷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古某某承担。

审判员  袁晶晶

二○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唐鸿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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