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雷某某,女,汉族,遵义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古某某诉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古某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雷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古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古某某撤回对被告雷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古某某承担。
审判员 袁晶晶
二○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唐鸿娅
")被告雷某某,女,汉族,遵义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古某某诉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古某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雷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古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古某某撤回对被告雷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古某某承担。
审判员 袁晶晶
二○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唐鸿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