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陈红,女,汉族,遵义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浪浪与被告陈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被告自愿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原告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自愿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原告因此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浪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冯浪浪承担。
审判员 王宇鹏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贵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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