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崇青与邹品英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23:46
原告樊崇青,女,遵义市人。

被告邹品英,女,遵义市人。

原告樊崇青与被告邹品英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樊崇青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樊崇青承担。

审判员  谢军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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