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8-31 23:44
原告邓某某,贵州省清镇市人,户籍所在地清镇市,现住惠水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贵州省清镇市人。

被告陈某某,贵州省长顺县人,住长顺县。

委托代理人迟占亚,长顺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明梅。

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受理了原告邓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杨富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邓某某诉称:原、被告是经人介绍认识,于2009年9月1日登记结婚,2011年2月21日生育一对双胞胎儿子,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吵架打架,夫妻感情已破裂,无合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原、被告生育的一对双胞胎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600元抚养费;3、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被告陈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2015年4月30日其与原告因吵架引发矛盾,虽动手打了原告一巴掌,但当时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也向原告道歉请求谅解,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9年9月1日在长顺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2011年2月21日生育双胞胎儿子陈某文、陈某武。2015年4月30日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争吵中被告动手打了原告,致原告当时眼睛红肿,故原告诉至本院提起如前诉讼。

另查明,原、被告双方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及照片一张在卷,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对双方感情有一定的影响,但未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只要双方积极主动化解矛盾,改正自身不足,仍能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且吵打行为发生后被告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及时向原告道歉请求谅解,说明双方感情还有和好可能,只要多想想对方的优点及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问题,尊重对方,互让互谅,仍可建立美满和谐家庭,因此,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邓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邓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富娜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杨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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