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吴荣华,贵州凯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顺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法定代表人姚俊,系该社主任。
住所地:长顺县长寨镇。
委托代理人胡家宽,长顺县司法局法律工作者。
原告邓富春诉被告长顺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崔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富春委托代理人吴荣华、被告长顺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委托代理人胡家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1993年10月经长顺县劳动人事局安排到长顺县土产茶叶公司工作,后因公司效益不好,2002年经时任经理龚某某同意外出自谋职业。2013年12月被告改制,原告托人到被告处询问。被告称原告的档案袋写有“调出”两个字,不把原告列入改制安置职工。原告向龚某某了解情况,龚某某说:“原告没有调出这回事,原告档案袋的“调出”两个字是他人乱写的。后原告申请劳动仲裁,长顺县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不予受理。现特诉请法院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原告是被告的正式职工)。
被告称原告不是被告的员工,而是被告下属企业长顺县土产茶叶公司的正式员工,对原告的其他诉请未作辩解。
经审理查明:原告1993年从部队退伍,当年10月经长顺县劳动人事局安排到长顺县土产茶叶公司工作,后因公司效益不好,2002年经时任经理龚某某同意外出自谋职业。2004年因发生交通事故致腹部以下部份失去知觉,后长期休养。2013年12月被告改制,原告托人到被告处询问。被告称原告的档案袋上写有“调出”两个字,不把原告列入改制安置职工。原告向龚某某了解情况,龚某某说:原告没有调出这回事,原告档案袋的“调出”两个字是他人写的。另查明,现被告保管的档案材料里除了原告的档案袋上写有“调出”两个字外,没有任何原告调出长顺县土产茶叶公司的书面文件。还查明, 2013年底长顺县供销社按照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供销社和长顺县人民政府的文件精神,对下属企业进行改制,被告下属企业资产由被告接管,员工由被告安置。
上述事实:有长顺县劳动人事局用笺、长顺县供销社联合社人事介绍信(93)长供联人字20号(存根)复印件、长顺县供销社联合社出具的工资介绍信复印件一份、长顺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复印件一份在卷,并经庭审质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系被告下属企业长顺县土产茶叶公司正式员工,2002年原告经时任经理龚某某同意外出自谋职业。现被告保管的档案材料里除了原告的档案袋上写有“调出”两个字外,没有任何调出的书面材料。因此原告仍系长顺县土产茶叶公司的正式员工。2013年底被告对包括长顺县土产茶叶公司在内的下属企业进行改制,被告下属企业资产由被告接管,员工由被告安置。现原告要求确认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原告是被告的正式职工),被告亦未提出异议,因此原告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邓富春与被告长顺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存在劳动关系(原告邓富春系被告长顺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正式职工)。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长顺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崔 东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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