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壑与丁刚、贞丰县久盛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8-31 23:44
申请人杨睿。

被执行人丁刚。

被执行人贞丰县久盛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元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的(2015)贞民初字第17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丁刚、贞丰县久盛能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丁刚、贞丰县久盛能源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杨睿偿还人民币45600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贞丰县久盛能源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兴仁支行的存款(账号×××)人民币456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明生

审 判 员  周玉鹏

代理审判员  杨昌第

二 O 一 五 年 三 月 四 日

书 记 员  岑仕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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