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陈建军,贵州仁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独山圣亚铁合金有限公司,住所地独山县麻尾镇然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向乐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蒙晟,独山县麻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戴时上诉被告贵州独山圣亚铁合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吴光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建军、被告委托代理人蒙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向被告供货后,被告尚欠24 000元货款未付,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货款,并从供货次日起按贷款逾期罚息标准承担逾期付款损失。并提供货物过磅单、对账凭单,用以证明被告欠款24 000元的事实。
被告对原告起诉欠款24 000元无异议,请求延期清偿。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日,原告向被告供货吊砣净重16.88吨,合计货款73428元,已支付部分,尚欠24000元未付。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欠货款24 000元未付,被告无异议,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由于双方并无约定,且支付货款的期限也没有确定,原告请求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贵州独山圣亚铁合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戴时上货款24 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给付。
二、驳回原告戴时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被告贵州独山圣亚铁合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如不按期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审判员 吴光福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文俊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四条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第一百零八条 债务应当清偿。 暂时无力偿还的, 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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