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与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23:41
原告陈某某,女,汉族,遵义市人。

委托代理人王小芳,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甲,男,汉族,遵义市人。

被告张某乙,男,汉族,遵义市人。

被告张某丙,女,汉族,遵义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戴继红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田茂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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