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与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23:41
原告陈某,男,汉族,遵义市人。

被告姚某某,汉族,遵义市遵义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姚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姚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承担。

审判员  王 珏

二○一四年一月一十三日

书记员  袁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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