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人民政府与周红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23:40
原告遵义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王秉清,市长。

委托代理人李学芬,贵州与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亚男,贵州与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红光,男,汉族,遵义市人。

委托代理人张体宏,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遵义市人民政府与被告周红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遵义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市人民政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遵义市人民政府承担。

审判员  韩帅

二○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何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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