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张黎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龙波,贵州上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宜流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晒光坪5-1-11-7号。
法定代表人何远波。
委托代理人付东,重庆歌乐(涪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遵义九鼎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宜流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遵义九鼎商砼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买卖合同纠纷撤回起诉。
审判员 黄瑾静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刁孝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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