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余某,女,满族,遵义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诉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余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撤回对被告余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郑某承担。
审判员 袁晶晶
二○一五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唐鸿娅
")被告余某,女,满族,遵义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诉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余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撤回对被告余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郑某承担。
审判员 袁晶晶
二○一五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唐鸿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