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李勤,男,汉族,遵义市人。
被告唐英,女,汉族,遵义市人。
本院于2013年3月12日受理原告袁加林与被告李勤、唐英排除妨碍纠纷一案,原告袁加林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勤、唐英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袁加林的申请未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加林撤回起诉。
审判员 袁剑利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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