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王澎泽,贵州上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韬,男,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梓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桐梓县娄山关镇夜郎路83号。
负责人张梅,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茂梅。
原告严福均与被告陈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梓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严福均撤回起诉。
审判员 王永红
二○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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