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女,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伍某甲,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
原告伍某某、赵某某与被告伍某甲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伍某某、赵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王永红
二○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吴 月
")原告赵某某,女,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伍某甲,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
原告伍某某、赵某某与被告伍某甲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伍某某、赵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王永红
二○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吴 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