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某与宋某某、遵义市宇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23:37
原告吴某某,男,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

委托代理人田维娟,遵义市红花岗区长征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宋某某,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

被告遵义市宇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 遵义市汇川区董公寺镇。

法定代表人王修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在玉,遵义市新蒲新区虾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 遵义市汇川区香港路184号盛邦帝标A栋18层。

负责人周树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伟,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宋某某、遵义市宇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某某自行承担。 

审判员  王继霞

二○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张亚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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