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某与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23:37
原告吴某某,女,汉族,遵义市人。

委托代理人杜君恋,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甲,女,汉族,遵义市人。

被告刘某乙,男,汉族,遵义市人。

被告刘某丙,女,汉族,遵义市人。

被告刘某丁,女,汉族,遵义市人。

被告刘某戊,男,汉族,遵义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戴继红

二○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田茂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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