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徐菱,女,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彬诉被告徐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菱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彬自愿撤回对被告徐菱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0元,保全费1320元,共计307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田应雪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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