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陈波,遵义市汇川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旭,男,汉族,遵义市人。
被告李颖,女,汉族,遵义市。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曾奇志,贵州大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赵廷友,贵州大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孝珍与被告李旭、李颖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孝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 900元,由原告王孝珍承担。
审判员 韩帅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何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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