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韩剑波,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久愉,男,汉族,遵义市人。
被告赵福云(又名赵福荣),男,汉族,遵义市人。
被告张正先(又名张正宣),女,汉族,遵义市人。
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胜利、胡双林,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福强诉被告赵久愉、赵福云、张正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福强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福强自愿撤回对被告赵久愉、赵福云、张正先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福强撤回起诉。
审判员 王丽琴
二○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王文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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