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李某,男,汉族,遵义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潘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戴继红
二○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田茂玲
")被告李某,男,汉族,遵义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潘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戴继红
二○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田茂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