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x与张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8-31 23:36
原告朱某某,1974年x月x日生,住贵阳市。

被告张某某,1974年x月x日生,住贵阳市。

原告朱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某、被告张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经人介绍认识并恋爱,双方于2001年x月x日在贵阳市云岩区民政局登记婚证,2001年x月x日生育一子朱某某x,婚后双方因性格差异,常为琐事争吵,被告还对原告实施暴力,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子朱某某x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其成年时止;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张某某辩称:被告在与原告婚姻关系期间经医院检查身体患有结核病和听神经瘤,现在原告提出离婚,给被告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且被告没有工作和固定收入来源,之前因为治病欠了很多外债,现在也没有进行后续治疗的资金,被告不同意离婚,如果要离婚,前提是原告必须支付被告因治疗疾病所产生的15万元债务。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经人介绍认识并恋爱,双方于2001年4月16日在贵阳市云岩区民政局登记婚证,2001年10月14日生育一子朱某某x,婚后双方因性格差异,常为琐事争吵,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如前所述。

本院认为:夫妻作为共同生活的伴侣,应当互相关心、帮助和扶持。原、被告双方结婚至今已有多年,又共同生育有一子,双方是有深厚的感情基础的,现在被告身患多种疾病,进行治疗需要家庭在经济上和精神上给予支持,且被告无固定收入来源,如果离婚会让被告陷入经济上的困境,在精神上也是对其的巨大打击,不利于其身体疾病的治疗和恢复。虽然原、被告双方在婚后因缺乏沟通产生一定的矛盾,但只要双方加强沟通,相互体谅,以正确的方式方法处理家庭矛盾,夫妻关系是能够和好的,且原告亦未提供双方感情确已彻底破裂的证据,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朱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已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代理审判员  吴冬梅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甘 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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