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万正利,女,汉族,遵义市人。
原告万正瑜,女,汉族,遵义市人。
委托代理人田维娟,遵义市红花岗区长征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万正国,男,汉族,遵义市人。
委托代理人饶鑫,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正怀,男,汉族,遵义市人。
委托代理人万在凤,女,汉族,遵义市人。
被告万正安,男,汉族,遵义市人。
委托代理人吴正容,女,汉族,遵义市人。
原告卢光碧、万正利、万正瑜与被告万正国、万正怀、万正安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光碧、万正利、万正瑜撤回起诉。
审判员 夏 冰
二○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陈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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