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谢伟,贵州圣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连义。
被告郑纯。
委托代理人汪伟、袁刚平,贵州跃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燕英诉被告郑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燕英及委托代理人谢伟、刘连义,被告郑纯及委托代理人汪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黄燕英与被告郑纯系无抚养关系的继母子关系。2013年12月16日,郑纯从黄燕英处借走10万元做生意,并承诺每个月给黄燕英2000元补贴家用。但被告拿走10万元后,从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利息,也不想归还10万元借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万元整;2、判令被告从2013年12月16日起履行每月2000元利息的承诺;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我确实从原告手中得到10万元,但此10万元并非借款,而是我父亲郑永南的遗产。是原告主动将这10万元给我,所以我至今未对父亲名下房产主张分割。我父亲与原告结婚后,在本市万江小区购有房屋一套,是原告在居住;我父亲与原告的门面也是原告在收租。另有一套我奶奶的拆迁安置房,也是由原告在管理使用。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4日原告黄燕英从郑永南整存整取银行存折上取出102649.99元,并在2013年12月16日将其中10万元交给被告郑纯。2015年1月8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如前。审理中,原告除郑永南银行存折外,另提供原、被告电话录音文字整理记录一份。双方对原告与郑永南系夫妻关系,被告与郑永南系父子关系,原、被告系无抚养关系的继母子关系,郑永南在2013年11月26日去世无争议。原告并陈述,郑永南母亲有拆迁安置房一套,现由原告居住;与郑永南结婚后于2010年购买了位于本市万江小区房屋一套,购房价为16万元,但房屋产权至今尚未过户,已由原告出租给案外人,每月收取租金800元;与郑永南另有门面一间,每月3000元租金收入由原告收取。
本院认为,原、被告均为郑永南遗产法定继承人,原告在郑永南银行存款上所取10万元,部分具有郑永南遗产性质,原、被告之间的电话录音文字整理记录仅能证明原、被告曾就郑永南遗产分配交换意见,原告主张2013年12月16日交给被告郑纯的10万元为借款,未提供借条或者其他可以证明该款确系借款的证据予以佐证,双方10万元争议实为遗产分配争议,应依继承法律关系另行解决,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之请求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黄燕英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780元,减半收取1390元由原告承担(已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咏梅
二○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龙 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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