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杰与李艳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23:32
原告李杰,男,汉族,四川省广安市人。

被告李艳军,男。

原告李杰与被告李艳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周安应

审 判 员  刘 沂

人民陪审员  郭 义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沈 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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