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李争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黎治忠,贵州上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春维,贵州上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聂祖平,男,遵义市人。
原告遵义集顺达交通运输(集团)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聂祖平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集顺达交通运输(集团)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遵义集顺达交通运输(集团)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谢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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