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游小炜,男,汉族。
原告倪玛宁,女,汉族。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梁富强,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义市广播电视报。住所地 遵义市红花岗区红花岗路39号6楼。
法定代表人戴林,社长。
被告刘灿林,男,汉族。
原告黄伟忠、游小炜、倪玛宁与被告遵义市广播电视报、刘灿林名誉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伟忠、游小炜、倪玛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 6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周安应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沈 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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