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昌权诉陈光兵债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16-08-31 23:30
原告廖昌权。

被告陈光兵。

原告廖昌权诉被告陈光兵债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昌权、被告陈光兵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5月原告带领六名工人开始为被告做工,期间被告一直拖欠原告等人工资,工程完工后,经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给原告写下欠条,写明欠到原告69709元工资,于2014年10月5日内付清。但到期后被告却无故要扣原告2.5万元,原告不同意,被告就拒绝支付。另外,原、被告在结算工资时是将六名工人的工资一并写在原告的欠条上,但因计算错误对王祥春工资少算了1000元,故被告应付工资为70709元。因此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欠款70709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我出具给原告的欠条金额是69709元。现在不同意支付这69709元,等原告将之前从我这里领取的其兄廖昌明生活费和工资清单还我后,我才支付这笔钱。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因产生劳务关系,被告在对原告、廖昌银、廖昌明、王祥春等六人工资进行结算后,向原告廖昌权出具《欠条》一张,写明“陈光兵欠廖昌全(权)人民币陆万玖仟柒佰零玖元正工资。于2014年10月5日内付清。”因之后被告拒绝支付该款,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如前。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的《欠条》、结算清单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经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所称原告替廖昌明领取生活费及工资清单争议,与本案非同一争议,不能作为被告拒不支付原告工资的抗辩理由。原告提交的《欠条》系证明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该《欠条》金额为69709元,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工资70709元之请求支持69709元。原告主张被告在结算工资时因计算错误多扣王祥春1000元,如确系计算错误,可另行解决,因涉及案外人权利义务,本案中不作处理。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光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廖昌权劳务工资人民币69709元;

二、驳回原告廖昌权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43元,减半收取771.5元,由被告陈光兵承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咏梅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龙 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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