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敏诉贵阳凯达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8-31 23:30
原告杨敏,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被告贵阳凯达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达丰公司”),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三桥中路34号。

法定代表人:葛尔群。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永建。

原告杨敏诉被告贵阳凯达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敏,被告凯达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永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敏诉称,2010年10月,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于2010年10月30日前向原告交付三桥中路34号三桥步行街2号楼XX号房。现原告已经履行付款义务,被告房屋建好很长时间,但原告多次催交,被告拒不交割,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交付三桥中路34号三桥步行街2号楼XX号房;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凯达丰公司辩称,房屋产权证原告已经办好,合同也是真实的,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现在房屋里放着不知是谁堆放的建筑材料。我们尽量抓紧时间,需要三天时间腾空房屋交付原告。

经审理查明,原告作为买受人被告作为出卖人于2010年10月20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主要约定:由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旺角金座第2号楼XX号商业用房,购房款总额为人民币1118830元,出卖人应当在2010年10月30日前将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了房价款并办理了房屋权属证明。现因上述房屋被建筑材料占用无法向原告交付故原告诉至我院诉请如前。

审理中,原、被告均认可房产证中登记的地址为诉争房屋实际地址。

另查明,诉争房屋现登记坐落于本市云岩区三桥中路34号旺角金座2号楼XX号,登记所有权人为杨敏,2012年10月24日缮证,房屋产权证号为筑房权证云岩字第010334662号。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庭审陈述、原告提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发票、房屋产权证在案佐证,足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市云岩区三桥中路34号旺角金座2号楼1层10号房屋系原告的产权房屋,原告对该房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现原告要求被告依约向原告交付已经办理房屋权属证明的房屋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贵阳凯达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将本市云岩区三桥中路34号旺角金座2号楼XX号房屋腾空交付原告杨敏。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由被告贵阳凯达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王 潇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永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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