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李英朋,贵州贵公律师事务所 特别代理。
被告袁某某,住本市。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袁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李英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袁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但陈述了对本案的意见。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2008年8月5日,我和被告签订了《车辆转让协议》,由原告向被告转让牌号为贵xxxxx的蓝色小轿车一辆,转让金额为人民币1.5万元整,转让移交手续包括行车证、车辆注册等级证书一本、保险单一套、检验合格证一张,双方约定:原告要求乙方车辆必须过户。但是在车辆交付完成后,被告一直没有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原告多次催促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起诉判令:1、被告配合原告办理车辆过户手续;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袁某某辩称:我和原告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属实,我也愿意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但该车多年前就已经脱审、脱保,已被我当废铁卖掉,车辆的所有手续都都随车子下落不明。
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5日,原、被告签订一份《车辆转让协议》,双方协议由原告向被告转让牌号为贵xxxxx的小型汽车一辆及该车所有手续一套,转让金额为人民币1.5万元整,被告必须办理该车辆的过户。后因原告与被告协商办理过户未果,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如前。被告袁某某在本院2014年11月5日对其作的谈话笔录中明确表示和原告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属实,也愿意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但该车很早就已经脱审、脱保,已被被告袁某某当废铁卖掉,车辆的所有手续都都随车子下落不明。另查明: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登记的贵xxxxx小型汽车车主是王某某,该车保险终止日期为2008年7月5日,检验有效期止为2009年6月30日,逾期检验强制报废期止为2014年12月31日。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和相关法规规定,双方应该按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但贵xxxxx小型汽车的保险终止日期为2008年7月5日,检验有效期止为2009年6月30日,逾期检验强制报废期止为2014年12月31日。贵xxxxx小型汽车已多年未保险和年检,因逾期检验已被强制报废。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配合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的诉请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岑兰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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