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张荣,贵州崇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贤伟,贵州崇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何应刚,男,汉族,遵义市人。
第三人红花岗区某某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应梅与被告何应刚、第三人红花岗区某某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应梅撤回起诉。
审判员 姚远
二○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赵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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