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谢素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先明,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义市吉马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 遵义市忠庄镇高新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马明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良国,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达渊,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遵义市瑞欣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珠海路C栋21-4号。
法定代表人黄建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黎治忠,贵州上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瀚中,贵州上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遵义匀辉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遵义市吉马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遵义市瑞欣塑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遵义匀辉贸易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3日以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遵义市吉马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遵义市瑞欣塑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遵义匀辉贸易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遵义市吉马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遵义市瑞欣塑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遵义匀辉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040元,由原告贵州遵义匀辉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田应雪
审 判 员 陈 钰
人民陪审员 唐吉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元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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