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张道谦,男,汉族。
被告贵州省遵义市市政工程建设总公司。住所地 遵义市红花岗区公园路。
法定代表人许开甲,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天明与被告张道谦、贵州省遵义市市政工程建设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要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冯天明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天明撤回起诉。
审判员 陈利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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