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天明与张道谦、贵州省遵义市市政工程建设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23:29
原告冯天明,男,汉族,遵义市人。

被告张道谦,男,汉族。

被告贵州省遵义市市政工程建设总公司。住所地 遵义市红花岗区公园路。

法定代表人许开甲,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天明与被告张道谦、贵州省遵义市市政工程建设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要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冯天明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天明撤回起诉。

审判员  陈利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燕

")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