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23:29
原告段某某,女,汉族,遵义市人。

被告孙某某,男,汉族,遵义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姚远

二○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赵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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