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孙某某,男,汉族,遵义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姚远
二○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赵峰
")被告孙某某,男,汉族,遵义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姚远
二○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赵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