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金鑫铝矿有限公司与黄伟忠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23:28
原告贵州金鑫铝矿有限公司。住所地 贵州省遵义县团溪镇两路口。

法定代表人刘灿林,董事长。

被告黄伟忠,男,汉族。

原告贵州金鑫铝矿有限公司与被告黄伟忠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金鑫铝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周安应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沈 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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