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刘灿林,董事长。
被告黄伟忠,男,汉族。
原告贵州金鑫铝矿有限公司与被告黄伟忠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金鑫铝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周安应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沈 妍
")法定代表人刘灿林,董事长。
被告黄伟忠,男,汉族。
原告贵州金鑫铝矿有限公司与被告黄伟忠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金鑫铝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周安应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沈 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