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王丹,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玉林,男,汉族,遵义市人。
原告陈思思与被告王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本院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思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陈思思承担。
审判员 卢松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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