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红花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袁双双、遵义市新区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23:28
原告遵义市红花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 遵义市天津路浩鑫北门堤都CD幢3层5、6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罗勋,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万祥,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双双,女,汉族,遵义市人。

委托代理人倪伟,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忠华,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义市新区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 遵义市新蒲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继勇,董事长。

第三人袁发海,男,汉族,遵义市人。

原告遵义市红花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袁双双、遵义市新区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袁发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市红花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周安应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沈 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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