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陈禄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骆开强,贵州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波,男,汉族,遵义市人。
第三人黄邦模,男,汉族。
原告遵义鸿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波、第三人黄邦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鸿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周安应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沈 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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