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李光峰,行长。
委托代理人胡文进,中豪律师集团(贵阳)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明,男,汉族。
被告侯敏,女,苗族。
被告遵义金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 遵义市红花岗区海尔大道永生花园永平楼夹-3号。
法定代表人唐庆生,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分行诉被告李明、侯敏、遵义金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分行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分行自愿撤回对被告李明、侯敏、遵义金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分行撤回起诉。
审判员 王丽琴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文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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