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本院收到周飞熊诉周义兵、吴学品、罗高平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的民事起诉状,起诉人周飞熊要求周义兵、吴学品、罗高平赔偿其父亲(因病已过世)工伤赔偿金664260.00元,丧葬费16606.50元,医疗费及检查费11300.02元,共计692166.52元,并由对方承担诉讼费。
起诉状称:“我父周泽沛,1956年9月在原八五厂上班,1986年因矽肺病退休。2012年2月1日去世,在我父亲的遗物中找到1977年8月19日、1979年2月16日由贵州省遵义市专区矽肺诊断小组出具的I期矽肺证明,1987年9月19日、1988年由贵州省冶金厅职业病诊断组、贵州省总工会、贵州省劳动局、贵州省卫生厅发有贵州省尘肺证为据。2007年7月29日由贵州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发有贵州省企业职工因公伤残证,为贰级护理等级贰二级。2012年2月1日父亲去世后,我及时向罗高平等告知父亲去世的消息,请他们处理父亲该享受的政策待遇。然而当办完父亲丧事后,去罗高平科长处办理,罗高平说父亲的待遇不能按工伤待遇办理,叫我们回去找证据,找到后交给他。他说将我的情况反映给他的上级领导,叫我回家等。途中我们又多次询问,罗科长都推脱搪塞,并说一直都未得到回复。这一来二去,一等就是两年多。既然遵义铁合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社会化服务管理中心不按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黔劳社厅函【2006】273号文件执行,这就告诉我有其他的赔偿标准。经查阅:2010年12月8日由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工伤条例修改后工亡一次性补助金为上年度平均工资的20倍。对于遵义铁合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社会化服务管理中心迟迟不处理多有不满,故而对簿公堂。”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周飞熊之父与其工作单位遵义铁合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社会化服务管理中心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系劳动争议纠纷的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规定,当事人之间发生劳动争议,应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该案起诉人周飞熊并未提供该案已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处理的证据,故此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此外,起诉人所诉对象不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故对起诉人的起诉,应不予受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周飞熊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冯正庆
审判员 卢方林
审判员 宋 兵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伟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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