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贵梅,女,汉族,金沙县人。
被告朱显华,男,汉族,遵义市人。
被告钟静,女。
原告周志松、谢贵梅与被告朱显华、钟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朱显华、钟静的起诉。
本院认为,二原告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本院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志松、谢贵梅撤回对被告朱显华、钟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 250元、财产保全费5 000元,共计13 250由原告冉启鸿承担
审判员 卢松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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