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分行与胡逸璐、遵义未来之家黔程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23:27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分行。 住所地 遵义市中山路82号。

负责人李光峰,行长。

委托代理人胡文进,中豪律师集团(贵阳)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逸璐,男,汉族,遵义市人。

被告遵义未来之家黔程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 遵义市红花岗区外环路。

法定代表人林宇,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分行诉被告胡逸璐、遵义未来之家黔程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分行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分行自愿撤回对被告胡逸璐、遵义未来之家黔程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分行撤回起诉。

审判员  王丽琴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文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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