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与黄勇、何俊茹、黄安德、杨祖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23:26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 住所地 遵义市红花岗区新华路丁字口8号。

负责人朱鄂清,行长。

委托代理人杨有助。

委托代理人淦强。

被告黄勇,男,汉族,贵州省赤水市人。

被告何俊茹,女,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

被告黄安德,男,汉族,贵州省赤水市人。

被告杨祖新,女,汉族,贵州省赤水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诉被告黄勇、何俊茹、黄安德、杨祖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自愿撤回对被告黄勇、何俊茹、黄安德、杨祖新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撤回起诉。

审判员  王丽琴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文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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