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吴安伟,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舟水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程某某,男,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赵某某自行承担。
审判员 冯华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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