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刘畅,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祥与被告刘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且被告已经履行相关义务为由,要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祥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家祥撤回起诉。
审判员 陈利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刘燕
")被告刘畅,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祥与被告刘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且被告已经履行相关义务为由,要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祥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家祥撤回起诉。
审判员 陈利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刘燕
")